中文English

当前位置:首页 > 机构 > 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 工作交流

浙江省印发专门意见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

日期:2019-10-31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 【字号: 打印本页

 编者按:根据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的《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做好“空壳社”清理整顿和分类处置是当前“空壳社”清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日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就创新服务方式、畅通便利化退出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等关键节点作出具体安排。现将《意见》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一、提高认识,创新服务方式

    (一)加强注销办理服务。在合作社“空壳社”清理工作中,各地要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可由乡镇指定代办专员,免费提供注销代办服务,对自愿注销的,合作社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乡镇代办员办理,代办员通过线上线下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开展信息采集和流程服务,以提高注销效率和降低注销风险。同时,各地要注重对“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培训,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提供相关培训的师资,联合开展好业务培训。

(二)大力推行“一站式”办理。申请人登录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自行录入相关注销信息确认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申请清算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

(三)精简提交材料。合作社通过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发布债权人公告的,取消提交报纸样张,免于登报公告,并实行“一套材料、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机制。服务平台将各部门涉及合作社注销的信息整合生成对应需求的税务《清税申请表》等表式并共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申请人一次填报,无需重复提交材料。平台将注销信息推送至税务、人社部门同步办理并反馈各部门办理结果。

二、简化程序,畅通便利化退出机制

    (一)推进简易注销。杭州、宁波、义乌作为市场监管总局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地区,对未开业、无债务的合作社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方便主体快捷退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免于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直接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至20天(自然日);公告期满后只需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简易注销承诺书》、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即可办理。合作社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其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二)推行清税优化办理。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税务部门接收推送的合作社注销申请后进行清税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对于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合作社直接将清税结果电子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合作社,将未结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税办理,并将清税结果电子推送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如果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由税务部门进行即时办理。

    (三)实施注销便利化。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定职权分类界定并办理合作社注销登记手续,实行强制退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同时由市场监管部门抄送抄告至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满三年仍未申请注销的,依照相关规定强制予以注销。对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合作社,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法注销。

    (四)依法免除公告。作社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的,依法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由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直接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清算报告》及相关注销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即办。

    三、凝聚合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共用,为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建立业务信息搜集、传递、共享、应用的工作流程,并在清税、注销等环节探索关联应用,减少主体重复工作。

    (二)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努力探索便捷、高效的合作社退出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三)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专项清理工作涉及的各部门必须树立工作“一盘棋”思想,认真依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同时,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建立联动推进机制,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