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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整体质量和水平,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委农〔2019〕3号),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前期排查结果,现对存在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处置工作作以下分类,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一、调查排摸情况
截止2019年5月,全市登记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2654 家,其中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有269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78家,国家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36家。经初步筛查,1265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市场监督部门监测状态异常的有3603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有4949家。
二、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一)无税务登记(无涉税事项)。税务部门核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务登记情况,统一出具《税务登记状态清册》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分发至各县(市、区)局。对未发生纳税义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照《税务登记状态清册》为无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注销过程中,无需其提供清税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直接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简易《清算报告》及相关申请书(附件)的样式,并予以填写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予以即办,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免费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二)有税务登记,无实际经营。由各县(市、区)税务部门辅导填写《清税申报表》后,即时办结并出具《清税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携带《清税证明》,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简易《清算报告》及相关申请书(附件)的样式,并予以填写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予以即办,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免费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三)有税务登记,有实际经营。此类情况中需要办理注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至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清税手续(仍正常经营的除外)。无需补税的,提供《清税申报表》(附件)并完成相应申报后即时办结,出具《清税证明》。确需补税的,要用好用足涉农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具《清税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携带《清税证明》,至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简易《清算报告》及相关申请书(附件)的样式,并予以填写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予以即办,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免费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三、“空壳社”清理便民举措
(一)税务部门统一出具《税务登记状态清册》,未发生纳税义务且税务未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注销时无需至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
(二)税务部门为有税务登记但无实际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填写辅导,并即时办结。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简易《清算报告》及相关申请书(附件)的样式,并予以填写指导。材料齐备后予以即办,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免费公告,可免于登报公告。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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